(2021)京0108民初27611号 | 北京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廊坊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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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0日,原告北京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三被告廊坊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金*鉴定《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三被告提供借款并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原告依约履行出借义务。后前述当事人又于2017年9月18签订《抵押、质押借款协议》、2019年5月18日签署《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书》、2020年3月26日签署《债务抵消协议书》,确定截至2019年10月28日,被告一、被告二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775.46万元,被告三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律师策略

本案经过委托人与本所律师充分沟通后,本所律师认为本案优势在于借款合意及资金流走向明晰,且当委托人方面证据保留充分,极易获得法院支持。但劣势在于虽然存在在建工程抵押,但是由于没有依据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故委托人并没有取得抵押权,不利于案件执行,不能实现委托人真正诉求。故本所律师经过反复讨论认为,本案宜采取以诉促调的诉讼策略,在和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后确认一个执行性高的调解方案,并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保证执行。

       案件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构成法律固定的借贷关系,三被告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后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组织下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