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民申3788号 | 天津某石油化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青岛某进出口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天津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石油化工公司”为作为仓储方与与青岛某经贸实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进出口公司”)存在仓储合同关系并签订有多份《仓储合同》。某进出口公司认为,截止2014年6月13日,尚有4500余吨芳烃存储在某石油化工公司处,其中,经沙特达南轮运载的进口芳烃约2800吨,自天津福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处购买的国产芳烃约1700余吨。某石油化工公司认为,前述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其他第三方,不应将货物交付某进出口公司。双方因此产生争议,某进出口公司遂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二中院一审判决认定某进出口公司在某石油化工公司存储的货物余量仅为68.852吨,判令某石油化工公司赔偿某进出口公司货物损失526717.8元。某进出口公司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后,天津高院二审全面否定一审查明的事实,改判某石油化工公司就诉争4500余吨货物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石油化工公司不服天津高院二审判决,委托本所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律师策略:

本所律师在梳理本案案情时,发现如下三个重要因素:

一是,芳烃作为危险物品需特殊仓储,每一个存储罐很少仅单独存储单一批次的货物,也经常会在未全部清空某一个存储罐的情况下补入新的货物。所有权人在提取货物或转让货物所有权时采取的是总量控制的方法,并不究问出库货物是否为本人入库货物。

二是,根据行业惯例,仓储方基于常年合作形成的信任,有时会许可客户先超量提取部分货物,以未来将要入库保管的货物对超量提取货物予以冲抵。某进出口公司即存在超量提取芳烃的情况。

三是,某进出口公司以“走单不走货”的方式多次转入、转出某石油化工公司保管的芳烃。

因上述因素的存在,导致仓储货物出入库记录混乱,对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带来客观上的困难。本所律师判断,本案关键在于逐一比对货物所有权人不同时期的放货指令,对库存货物数量予以彻底清点。为此,本所律师通过以下步骤实现清点出入库芳烃数量的目标:

1.对案涉三艘油轮运载芳烃形成的数千份入库磅单逐一统计。

2.核查65次放货通知对应的上千份出库磅单。

3.结合前两步工作的统计数据,通过比对关联案件中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货物所有权转移事实,证明某进出口公司存在超额提货的事实。

4.通过绘制放货流程图、货物所有权转移流程图、出入库数据列表等方式,使数据比对分析可视化。

裁判结果:

代理案件过程中,本所律师三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书面代理意见,不断完善数据分析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裁定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